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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国语学校教职工请假说明
日期:2015-11-03 来源:[db:来源] 发布人:admin 作者:[db:作者] 编辑:admin 审核人:admin 浏览量:1014 收藏本文 打印本文

福州外国语学校教职工请假说明:

(一)请假类别

1.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疾病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期限由所在学校根据其实际病情审批。

病假超过一个月的,需向市教育局报备,同时提交福州市本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建休单、医院病历、医药发票、教职工申请病假的申请书、学校意见书以及教职工的工资单。

2.事假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规定,

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寒暑假期内进行,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超过8个工作日需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能请假,非重大及特殊情况市教育局原则上不予批准。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3.探亲假

教职工请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执行。教职工因行业特点需探亲的应安排在寒暑假。

4、婚丧假、生育(产)假

教职工请婚丧假、生育(产)假按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执行。

女教职工的产假如正值寒暑假,不再顺延其休假时间。(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胎的产假时间为98天,含产前假15天。

(二)病事假工资处理

1.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号)规定,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国库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并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初级职称(十二级)岗位津贴:970

中级职称(十级)岗位津贴:1270

高级职称(七级)岗位津贴:1810

2.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规定,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90%,并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70%,并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80%,并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3.根据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文规定,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三)、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4.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5.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6.请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福州外国语学校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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